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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打人怎么处理(滦南女孩打人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22-05-16 浏览次数:

4年前,洪芳珍13岁女儿被邻居一17岁男子割伤脖颈受伤。之后,公检双方的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洪芳珍认为伤情被低估,女儿应属重伤一级,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洪芳珍称,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洪某某住院,至今年10月,她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2021年11月1日,她才终于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当年女儿的医案资料复印件。

洪某某伤情图。受访者供图

【事发经过】

13岁女孩独自在家做作业

被17岁邻居殴打并用菜刀连割脖颈

2017年8月23日,51岁的洪芳珍已经从一家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退休一年。由于离婚较早,她独自拉扯着女儿洪某某长大。下午,她有事外出,留六年级的女儿一人在家写作业。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当天,王某锋从自己家走到二楼与三楼之间平台玩耍,看到洪某某独自在二楼至三楼中间的“家庭中介”办公室内,后王某锋进入该办公室,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洪某某受伤后

据判决书,随后,王某锋上前手箍洪某某脖子,将其拖倒在地,并采用暴力手段对洪某某进行殴打。其间,王某锋心起杀意,又用菜刀朝躺倒在地的洪某某脖子上连割几刀,看到洪某某伤口流血后逃离现场。后王某锋母亲得知情况向楼下路人求助,他人报警并将洪某某送医救治。

《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血浆800ml,全血液5u(200ml/u,即1000ml),合计1800ml

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王某锋在西门小区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月24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018年7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9年2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50807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共计42807元,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争执焦点】

家属称4年后才拿到医案资料

发现医案和鉴定结果存多处不一致

案发当天,桐乡市公安局对洪某某进行了第一次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判定为轻伤一级。5天后,桐乡市公安局再次对洪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创口长度累计达16cm以上,鉴定意见是洪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洪芳珍回忆,“公安局是在我不在场时对女儿做的伤情鉴定,不合相应的法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第2款显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第14条也有关于‘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相关规定。”随后,洪芳珍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对鉴定结果”我保留意见”。

4个月后,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洪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显示,颈部瘢痕累计长度23.8cm,评定为轻伤一级,未达到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中心的结果,洪芳珍也持保留态度。

两位护工的证明

洪芳珍表示女儿入院时已明显失血性休克,“在病历上也有反映”。桐乡市中医医院当天手术记录显示,洪某某在术后被诊断为包括失血性休克在内的四种症状。此外,桐乡市中医医院案发当天的《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血浆800ml,红血球(即红细胞)5u(200ml/u,即1000ml),合计1800ml。

“为什么输血浆量变成了剩余血浆量,红细胞也从2u变成了1.5u?”洪芳珍不解,她还记得,“女儿是23日晚7点左右出的手术室,出来后还一直输血输到隔天天快亮的时候。所以肯定不止是手术过程写的170ml血浆。”

“但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就以手术过程的输血量为准,资料摘要显示,手术过程输血浆170ml,远少于《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的800ml。”洪芳珍指出。

最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双侧颈外静脉断裂等导致失血性休克的损伤基础,但经医院及时救治,其急诊和住院病历均未记载明显失血性休克症状、体征,记录的血压值均在正常值范围。据此,被鉴定人洪某某伤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缺乏充分依据。”

4年后,2021年11月1日才拿到复印病历资料

“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住院,至今年10月,这4年我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都未果。”对于迟迟未拿到手的医案资料,洪芳珍认为,是有人在有意隐藏女儿重伤的证据。今年11月1日,她以女儿整容植皮为由,才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相关病案。

《病程记录》

关于颈部的伤势,洪芳珍也认为被低估。桐乡市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洪某某为“双侧颈外静脉断裂,颈阔肌全层及部分胸锁乳突肌断裂,伴活动性出血”。她认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一级”一类下所列的“颈部大血管破裂”情形,洪某某应属重伤一级。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则分析论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释义和适用指南,颈部大出血特指颈总动脉,不包括颈外静脉。

【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家属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女儿的伤情被判定为轻伤一级后,洪芳珍曾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伤势构成重伤,相关鉴定意见均不应采信,要求重新鉴定并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

2018年12月,经桐乡市人民法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洪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委托事项为鉴定洪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康复费、整容费)、伤残等级(精神)、后续心理辅导费用。

最后法院认为,经查,该案鉴定意见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出具,程序合法,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亦已出庭对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作出的结论应予采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鉴定意见显示,精神医学评定结果认为洪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不宜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伤残等级评定。

洪芳珍还记得,女儿当时住院期间昏迷了一周,醒后情绪激动,说作案人要杀了她,她要杀了他报仇。在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调查中也写道,被鉴定人洪某某埋怨妈妈为什么不在家,说自己以后要做男孩。洪芳珍说,案发后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高中女生打架事件,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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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脾气暴躁,爱打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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