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前有豫章书院,现有群博励志。这些学校的经营方式、收纳的学生、管教方式其实大同小异,都是以暴力手段规训家长眼中“不听话”的孩子。所谓的“改造”,无外乎就是暴力管教加上洗脑。可以说,无论是办学资质,还是具体对待学生的方式,这些学校都难逃违法之嫌。但是,一而再出现的豫章书院们提醒社会,虽然非法办学机构在声讨中被陆续关停,但类似群博励志学校这样的矫正机构,并未真正消失。
群博励志学校被多次叫停又多次“重操旧业”,就是一个值得剖析的样本。比如,工商信息显示,群博励志学校注册实体为南宁群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户外活动策划等,并未取得办学资质。显然,这样的学校能够办起来,本身就折射出监管的不作为。要知道,办一所学校,不可能真正“隐蔽”起来,只要监管部门正常履职,就完全可以及时查处。
类似豫章书院这样的机构为何长期有市场,到底是什么让一些家长执迷不悟地把孩子送进去,乃至我们到底该如何定义“问题”孩子,这些问题,当然都值得社会探讨。但得知道,暴力规训加洗脑为主的矫正学校,本就在迎合和强化某种错误乃至危险的教育理念。更重要的是,明显不符合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冲突的矫正模式,它们压根就不应该存在。如果能够切实守住办学秩序,依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它们也没有机会能够“光明正大”地办起来。课外辅导机构已经应声“消失”,这些非法办学现象,难道还治不了?这背后的差别,说到底还是由于治理决心和重视程度的不同。据此而言,谈到豫章书院们的死灰复燃,首先不能回避的是监管的不作为。(朱昌俊)
搜索标签:
本站关键词:宁夏孩子厌学教育学校,宁夏封闭式学校,宁夏孩子管教学校,宁夏少年封闭式学校,宁夏青少年管教学校,宁夏青少年特训学校,宁夏青少年教育学校,宁夏戒网瘾学校,宁夏军事化管理学校,宁夏青少年行为矫正学校,宁夏青少年叛逆学校,宁夏叛逆孩子学校
Copyright © 2012-2024 宁夏叛逆孩子学校 版权所有 lCP备案号: 鄂ICP备2024079674号-10
网站地图 SITEMAP.XML
网站地图 SITEMAP.HTML
TAG标签 非商用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