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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管所还有没有(少管所还有没有了)
发布日期:2022-04-28 浏览次数:

【14岁女孩被锁家中报警,父亲请求送进少管所,母亲:要看你表演?】

在义乌有一对父母因为实在对14岁的女儿不知该如何教育,直接将其反锁在了家中。民警接到报案,14岁的女孩称自己被锁在家中无法外出,民警很快就赶到了女孩家。的确发现门是锁着的,女孩被关在了屋内,于是民警就与她的父亲取得了联系。但是这位父亲却并不着急,反而还请求民警可以将他的女儿送去少管所。

虽然女孩子的确存在问题,但是送去派出所并没有那么简单。民警更是提醒父亲,派出所不是随便送就可以送去的,派出所关押的都是什么人,作为父亲的也应该清楚,对女儿是非常危险的。

母亲:我是要看你表演吗

没有多久之后女孩的母亲就回来了,但是她看到民警开门之后的第1句话竟然是:我是要看你表演吗?在民警们还非常不解的时候,打开门就看到了这样一幕,女孩子突然哭喊着:我肚子疼。母亲则表示她的女儿就是一个"狼孩",经常喊自己肚子疼、胃痛的,搏同情,而带女儿去医院,每次医生刚刚检查她就害怕了,表示自己根本没有事儿。

民警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

在了解到真实情况之后,民警也意识到父母这一举动也是无奈之举,现在施工人员也比较多,父母将她反锁上也是为了孩子的安全考虑。最终民警对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做任何事情自己都要学会节制,看起小说来就一刻不停这是不对的。作为14岁的孩子还要在爸爸妈妈的监管下成长,任其自由发展,未来肯定会犯下更多的错,那时才会得知父母的良苦用心。只有哭是没有用的,必须要自己争取,用行动来证明自己。

很多家长为了教育孩子会看各种书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并没有那么简单,希望父母能够在教育孩子中更理智,更科学。也希望更多的孩子,尤其是已经到了懂事年纪的孩子,能够多理解父母。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有专家对此表示,草案将专门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释放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即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突出强调教育。

避免“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

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次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为加强犯罪预防,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人员纳入专门教育。

根据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告诉南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目前的现状要么是“一放了之”,要么是“一罚了之”。对有轻微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很好的教育矫治措施,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会对他们“一放了之”,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在16岁之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就会“一罚了之”。“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之间就产生没有教育矫正干预的空白阶段,导致很多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不断出现,这和专门教育的的缺位有直接关系。

这也意味着,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发展是其中重要一环。

拟将专门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二审稿还首次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

规定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郗培植分析,此前专门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一些地方在缺少专门学校时,执法机关会把应当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放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收容教育,也就是“少管所”。但少管所是接收犯罪且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的场所,不应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从程序上讲是违法的”。

为此,郗培植称,这就要重新对专门教育进行定位,学界一直强调对罪错未成年人提前干预,以教代刑,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将专门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也就是明确这是一种教育矫治的措施,而不是刑罚。

“草案将专门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释放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即对具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治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体现了中国少年司法宽容而不纵容理念。”郗培植称。

拟“激活”专门教育强制性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入学程序进行了明确。

郗培植介绍,当前是否进入专门学校遵循的是“三同意原则”,即个人同意、家长同意、学校同意才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但目前,“三同意原则”在司法中面临诸多困境,很多专门学校关停后罪错未成年人也面临无处可去的境地。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完善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郗培植称,基于“三同意原则”,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强制权,因此专门教育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情况不佳,上述修改明确哪些情形可以将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也激活了专门教育的强制性。

郗培植还介绍,“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事实上是在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前设置前置程序,让委员会根据每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

修订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此,郗培植建议,由于各级检察院已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有更为专业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员,罪错未成年人是否进入专门学校的决定权应放在检察院更为合适。

“虽然这是一种专门教育,但还是一定程度限制了未成年人自由活动的权利,因此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更合适。”郗培植称。

拟明确省级政府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

为促进专门学校的发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上述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相关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尚有93所专门学校,除贵州省、上海市等超过10所外,很多省、市、自治区只有几所,甚至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建立专门学校。

郗培植介绍,一些地区缺乏专门学校也意味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就没有专门的执行场所。另一方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每个省份设立一所可以满足当前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除需要教育部门主导外,也需要司法机关等多部门配合。

因此,郗培植认为,省级层面设立专门学校也便于各种力量集聚,也便于实现人员编制及经费。以“分校区、分班级”的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则是为防止专门学校变成“大染缸”,避免轻度犯罪和恶性犯罪未成年人“交叉感染”。

拟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在分组审议中称,“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审查”等这些措施都先后退出了历史舞台,被取消、废止或者替代。“收容教养”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还是需要的,但是应当加以改革和完善。

沈春耀表示,将触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放在普通学校是不行的,放到社会上更不行。所以可选项并不是很多,相对比较好的就是利用专门学校,在专门学校中单划出一块,实行严格管理,开一个小空间采取严格的措施。

此外,沈春耀还表示,如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方案能走通的话,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就要作相应修改。如修改,我国几十年来最后一个被称为“收容”的措施就会退出。

山东省有没有少管所?

回答是肯定有的,我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管所。需要的条件第一要犯罪,第二要未满18周岁,第三要余刑不低于一年。

中国少管所制度没有了吗?

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它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少管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直接管辖,设所长一人、政委一人,副所长、副政委若干人。职能机构除有与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基本相同的设置外,还要设置必要的教研机构,配备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少年犯管教所应当着重对少年犯进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也可送少年犯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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