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被56岁陌生男子带上长途大巴,情况紧急!河北交警跨省追击,在河南将车拦下,解救出女孩。原来女孩父母双亡,离家找工作,被男子盯上,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她带走。
[锐哥说法]
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大家都不陌生,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对于很多家庭而言,自己的孩子被拐卖,可能一辈子都不能见面,骨肉分离,简直就像杀人一样的可怕。所以民间一直有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刑化的呼声。
其实这个罪的刑罚已经非常重了,我们来看下相关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的,一般情况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八种特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从上述刑罚来看,从最低5年到最高死刑,其实已经比故意杀人罪更重了,故意杀人罪最低可以3年有期徒刑。那么为什么这么重的刑罚威慑,犯罪仍然这么猖獗呢?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买方的活跃,就没有犯罪分子的铤而走险。所以解决拐卖的核心在于打击买方,对买方应当加大刑罚。
我们可以看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量刑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采取了轻刑化,我认为这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非常不利。应当加重收买行为的刑罚,同时在边远地区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宣传,这点我认为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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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十几年过去,妻子却因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举债不还被诉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原告汪女士表示,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她前前后后共借给万先生25万元,万先生也出具了《借条》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并言明于2015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归还。
然而,万先生仅返还了5万元后就不再还款。汪女士多次催索无果,于是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怎料诉讼期间,万先生突然人间蒸发,导致法院虽然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始终无法执行。
汪女士又急又气,她突然想到借款中的14.9万元是在万先生与其妻子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汪女士于是又诉至法院,要求秦女士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而被告秦女士则表示,从2001年开始,万先生就已经离家出走,因此,汪女士自愿给万先生钱与她无关。
与此同时,秦女士还提供了2003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在她提起离婚诉讼前两年,万先生就已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自己并不知晓万先生向汪女士借钱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年民事判决书,2001年2月5日万先生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再结合借款发生的时间为2003年,法庭依法确认借款发生时万先生已离家出走,秦女士与万先生虽有夫妻之名,却并未共同生活。
【以案说法】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家出走需要考虑对小孩的抚养能力。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即一方不同意离婚,希望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如有不明白,可以继续追加提问。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诉离婚。离家出走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带孩子出去不触犯法律,但如果中间涉及到拐带婴儿或贩卖婴儿的话就触犯法律,同时,如果母亲带走孩子失去联系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寻求公安机关帮助那要看什么法律了,民法还是刑法。
理论上来说,只要别把孩子卖了或是送人,或者身体伤害,或者任由孩子饥饿寒冷导致严重后果,都不至于触犯法律。
即便男方起诉也算是民事纠纷,家庭纠纷而已。仅仅是离家出走,且尽到了抚养义务,且未对孩子造成伤害的话,没有触犯我国现有法律。不触犯法律。这个视乎谈不上触犯法律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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