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学午餐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学生午餐由全国统筹实施的建议
当前在个别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存在着学生就餐难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2011年秋,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启动国家试点,支持地方试点,改善就餐条件,鼓励社会参与,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
从2011年至今,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700多亿元,其中,营养膳食补助资金574亿元,地方试点中央奖补资金100亿元,“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364亿元,食堂建设专项资金近300亿元。截至2015年4月,699个国家试点县级单位(含兵团19个团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91421所,受益学生2132.12万人,占应覆盖学生总数的100%。共批复食堂建设项目学校69166所,目前,开工项目学校67731所,占批复数的97.93%。
国家鼓励其他地区和学校参照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开展学生午餐管理工作。同时应该看到,小学生午餐由全国统筹是一项涉及覆盖面广、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情况复杂、工作责任大的系统工程,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要从最困难、最需要的地区起步,搞好试点工作。营养改善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山区等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同时教育部鼓励地方政府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统一由国家统筹还需要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教育部将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小学生的营养状况得到提高。
2014年11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提出各地要按照中央改进政府提供服务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要求,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您提出将“学生午餐管理”由教师负责的建议,与现有政策不符,建议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将实施学生午餐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予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购买小学生午餐管理服务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问题。已经明确要求学校食堂的午餐管理应由地方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您提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补贴教师的午餐费和午饭服务费”、“教师午餐服务费专项补贴不纳入教师绩效总量核算”的建议与当前工资政策不符,且涉及教师津补贴等待遇问题,属国家工资政策调整范畴,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小学午餐的监督管理的建议
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重中之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中专门用一部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强调,明确提出要把食品安全摆在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首要位置。教育部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教育部门要与学校、学校与供餐企业(个人)之间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相关责任。教育部将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为指导各地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002年教育部与原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卫生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以及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与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2010年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4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版首次专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牵头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下一步,我们将联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在资金的使用上,教育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将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依法健全财务机构,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和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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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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