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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办公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6 浏览次数:

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办公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图1)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组织部

市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北区教育局

市北区财政局

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意见

为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机制,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教育家办学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教师〔2013〕3号)、青岛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发展,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努力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引领广大中小学校长坚定教育家办学的理想信念,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实施范围

市北区教育局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校长(含党组织书记、幼儿园园长,下同)。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校长选聘制度

1.取消中小学干部行政级别。列入校长职级制实施范围的中小学干部一律取消行政级别,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学校现任干部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新任干部按有关规定、程序选拔,不再套用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中小学机构不再确定机构规格。

2.完善校长遴选机制。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管理由区教育局党委负责实施,区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等部门对竞聘规模、竞聘人员资格、专家评委组成、选聘程序公平性等进行全程监督。新任校长由区教育局党委制定选聘方案,从具备校长任职条件的人选中择优聘任。积极吸引外地优秀人才来我区参加新任校长选聘,或通过兼职、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3.实行校长试用期制度。新任校长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评定相应的校长职级。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

(二)建立校长职级管理制度

5.确定校长职级序列。校长职级分为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二、三档)、中级校长(一、二、三档)、初级校长(一、二、三档)。特级校长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评选,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2%以内,并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和城乡学校。

为使中小学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并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在推行校长职级制的同时,建立中小学党组织书记与校长职级相对应的标准制度。今后新任命中小学党组织书记应当具备校长任职资格。

6.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制度。特级校长的职级评审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他学校校长的职级由区教育局组织评审,报市教育局、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7.建立校长职级工资制度。校长职级工资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全额拨款单位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由教育部门组织发放,其他单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校长职级工资由基础工资和能绩工资构成,在按现行规定发放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校长职级,按同级教师平均工资收入的30%-100%发放能绩工资。校长能绩工资的70%按月发放,其余3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校长职级工资按照《关于青岛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工资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3〕39号)执行。

(三)完善校长任期交流制度

8.实行校长聘期制。校长每个聘期为3年,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应当交流,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聘期。校长聘任期满后,经考察、考核合格,区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的,可以续聘。连续聘任的,不再实行试用期。副校长的聘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的形式,在核定的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用民主推荐形式的副校长提名人选,一般应是学校后备人才。

9.完善校长交流机制。加大校长交流任职力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时,应有在多个学校任职、任教的经历。

10.适当延长优秀校长的任职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精神,对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高级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经区教育局研究报请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高级及以上校长的离任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

(四)完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11.建立完善的校长业绩评价制度。校长聘期内实行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特级校长的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区组织部门备案。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同级、同类学校校长数量的30%以内。

13.实行评级晋档制度。试用期期间,校长职级按初级三档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规定评定职级。之后年度考核,每得到1个优秀等次或累计得到2个合格等次,可在职级内晋升一个档次。任期内考核所获优秀等次,可作为晋升高一职级的优先条件。任期内考核如出现基本合格等次,由区教育局党委对其诫勉谈话;出现不合格等次的,解聘其校长职务。

14.完善校长培训机制。采取专家辅导、出国研修、课题引领、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强化校长培训。实行校长培训学分制,将获得学分情况作为校长晋级升档的重要条件。

15.充分发挥特级校长的引领作用。每位特级校长由区教育局确定2-3所学校作为其帮扶学校。将帮扶学校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帮扶学校校长的专业成长等情况,作为考核特级校长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符合晋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校长,优先推荐特级校长参加晋升。

(五)建立校长与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任职交流制度

16.建立学校与机关干部流动制度。根据需要,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校长,可调入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特别优秀的,可调任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熟悉教育管理工作、适合担任校长的行政部门人员,经个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可到中小学担任校长职务。具体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17.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适应教育家办学需要,严格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任督学任职资格条件。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区教育局局长人选,应有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行政管理。区主任督学人选,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十年以上教育行政管理、基层学校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教育工作经历的一般不少于班子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要有担任过校长职务的人员。

(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18.严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责任制,完善中小学校长工作规范、党组织建设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制度。重点抓好重大决策监督、思想作风监督和用人方面的监督,尤其要强化对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打招呼、函询、诫勉、民主生活会及约谈等制度。完善校级干部问责制度,对履职不力,影响学校管理秩序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校级干部,按规定予以问责。

19.坚持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学校领导干部任职全程审计制度,重点审计主要领导干部。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因聘任期满、调动、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或学校撤销合并等原因离任的,都要进行离任前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

20.建立教育工作巡察制度。区教育局党委要成立巡察组,定期巡察学校全面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通过查阅档案、谈话、民主评议、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在思想政治、组织纪律、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工作决策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加强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推进政校分开、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推进该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干部队伍的指导和监督;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市北区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高波区政府副区长

柴清林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成员:惠立升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黄伟区编委办副主任

宫殿荣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尹鹏区财政局副局长

林蕴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宫殿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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