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基〔2014〕3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3月31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办法。
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日常维护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
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批,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准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办法。
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日常维护工作。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仍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由招生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一)升级、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二)休学、复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三)转学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经普通高中学校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
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四)退学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五)学籍注销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和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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